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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工伤可否不经劳动仲裁而以生命健康权纠纷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伤可否不经劳动仲裁而以生命健康权纠纷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常有两种看法,一种看法认为,工伤赔偿纠纷属 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案件的办理必须先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仲裁,人民法院才能够受理。另一种看法认为,工伤案件的理赔标准与生命健康权案件的理赔标准不 同,生命健康权案件的赔偿标准低于工伤案件的赔偿标准,权利人可以选择劳动仲裁的处理方式,也可以选择直接以低标准的普通生命健康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一 般雇工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本律师认同第一种观点,即工伤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或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了不予受理通知的,人民法院才能够受理该民事案件。
关 于当事人能否将工伤赔偿的劳动争议选择以生命健康权纠纷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已有明确规定,该款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即,工伤引起的劳动争议 案件不得选择适用生命健康权纠纷等一般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劳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 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 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 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该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 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依照上述规定,工伤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在工伤认定后,就劳动争议申请劳 动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劳动仲裁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如果对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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