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您是否看到过这样一篇新闻:重庆市万州区的农家子弟邓林(化名)考上了北京大学软件学院的硕士研 究生,却因为家境贫寒濒临辍学。重庆市开县的李富华主动献出爱心,陆续拿出4万多元资助邓林读书。谁知,邓林却从北大逃学去做生意,学校和捐助人均不知其 去向,其硕士研究生课程也无法完成。一种被“忽悠”的感觉重重地“堵”在李富华的心里。经过一番艰难抉择后,2007年8月6日,他正式委托律师,将邓林 告上法庭,要求追回4万多元捐资助学费用……由此引发了人们对社会捐赠合同的一系列讨论,对于此类纠纷的如何解决,我国的相关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基于这 个目的,本文对此进行了粗略探讨。
一、社会捐赠的定义
所谓社会捐赠,是指对社会上特定的自然人的捐赠,属于赠与合同的一种,具体 指社会上特定的自然人为了特定的目的通过特定部门或者本人以募集协议或者公告的方式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寻求帮助,社会上不特定的人知悉该信息后,为了该特 定目的的实现,自愿无偿的将自己的合法财产为赠与的行为。所谓特定的自然人,又称之为受捐助人,是指经济上特别贫困,依我国现有的保障制度仍不能帮其摆脱 困境,以至于影响正常生活的人。特定目的指的是因有如求学、治病等处于困境。特定部门指的是如学校、报社等新闻单位,也称之为募捐发起人。社会上不特定的 人是指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给受捐助人的人,又称之为捐赠人。
二、社会捐赠合同的性质
关于社会捐赠合同的性质,笔者认为是诺成性合同。
首先,现代社会,只要双方具有订立某项协议的合意,合同即为成立,除法律对某种合同的实践性有特别的规定。在我国合同法中,立法上并未对赠与合同有特别规定,因此,其具有诺成性。
其 次,将社会赠与合同视为实践性合同,与我国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有矛盾之处。该条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合同的 撤销是以合同的成立为前提的,所以,只有赠与合同有效成立,才能行使撤销权。因此,只有当社会赠与合同是诺成性的条件下,才能认定任意撤销制度的存在。
最后,社会赠与合同是赠与合同的一种,把社会赠与合同视为诺成性合同,并且同时赋予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能较全面的保护社会赠与合同双方的权益。
三、募集倡议的性质
社会捐赠合同中,常常会有某个部门,如报社等根据受捐助人的请求,发布募捐倡议,对此我们应对其进行准确定义,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我 国合同法规定,要约是指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并受之约束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 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目的是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之后根据该要约决定签订与否,要约邀请人一般不受要约邀请的约束。
对于募集倡议,笔者认为其法律性质应为要约。
首 先,该募集倡议由特定的人(受捐助人或者发起部门)发出,不存在要约人不特定的问题,也没有受要约人不知道从何承诺、向谁承诺的问题。另外,募集倡议的内 容具体明确,社会捐赠活动中,募集倡议一般都是发起人接受受捐助人的委托,想社会上不特定的寻求帮助,捐赠人知晓该倡议后,资源无偿向发起人或者直接向受 捐助人作出捐助的行为。
其次,捐赠倡议具有明确的订立社会捐赠合同的目的。受捐助人应根据捐赠倡议中所说的目的合理使用捐赠之物。社会捐赠的目的是集众人的力量,帮助特定个体度过经济上的暂时困难,将捐赠倡议认定为要约,有助于社会捐赠合同目的的实现。
最 后,将募集倡议视为要约,有利于保护受捐助人的利益。视其为要约,捐赠人承诺到达之日,捐赠合同即有效成立,捐赠人对捐赠行为只享有撤回权,不享有撤销 权。如果把募集倡议认定为要约邀请,则捐赠合同需受捐助人或者募捐发起人作出接受捐款的意思表示到达捐赠人时,社会捐赠合同才成立,同时,捐赠人既享有撤 回权,又享有撤销权,不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此时,捐赠人的利益得到了全面保护,但却损害了受捐助人的利益,不利于社会正义的实现。
四、社会捐赠合同的法律特征
1、社会捐赠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其包括三方当事人。社会捐赠合同包括捐赠人、受捐助人、募捐发起人,涉及三种法律关系。该合同因受捐助人或者募捐发起人发出要约,捐赠人的承诺而使合同成立,需要受捐助人和捐赠人两方当事人的合意,二者缺一不可。
社 会捐赠合同是特殊的赠与合同,第一,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的成立先是由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然后受赠人作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在此过程中,受赠人 一般不是主动的,而社会捐赠合同中,受捐助人积极发出需要帮助的信息,捐赠人积极作出捐赠的行为,两者都是积极主动的。第二,一般的赠与合同中当事人都是 单一的个体,但社会捐赠合同的捐赠人一般是社会上的多数人,受捐助人往往是一个自然人,有事也可能是多个自然人。第三,一般的赠与合同不需要必须具备特定 目的,而社会捐赠合同必须以特定目的(主要是为帮助受捐助人度过特定困难)为前提。
2、社会捐赠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3、社会捐赠合同是特定目的的赠与。社会捐赠合同的特定目的是捐赠人订立合同的动因和缔约的基础。如果受捐助人不为该目的使用赠与之物,那么,捐赠人可以主张合同目的不能而撤销或解除之。
4、社会捐赠合同为不要式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社会捐赠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合同的安全指数与当事人的信誉相关。当事人可以根据其相互之间的信赖关系,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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