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律规定,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学校的管理职责应限定在学生在学校所能进行管理、控制的范围内。
本案中,事发时是放学后,学校老师并不在场,学校不可能预见到会发生学生致伤的情况,且事发后,学校老师速将伤员送往医院治疗并通知家长,已尽应尽之责。在未提供证据证明学校在职责范围内未尽相关义务的情况下,其要求学校承担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如果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事故,或在自行外出、擅自离校期间发生事故,或学校工作时间以外自行滞留学校、到校发生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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