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减轻专业服务机构的风险并促进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特殊普通合伙人的责任承担方式分为以下三类:
1、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债务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债务
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其他债务
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即并非发生在执业中所产生的债务,也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之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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