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济川路---号。
法定代表人:---。
驻京地址:朝阳区成寿寺路---号---13单元---层。
联系人:张---,电话,电话13911116715.
申请人因北京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特向贵院提起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至租赁物使用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2 年 月 日收到贵院快递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应由租赁物使用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理由如下:
一、 首先北京---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起诉讼的依据是双方于2010年7月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书》约定,其中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法中约定为“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申请人认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是否为双方当事人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存在不确定性。
二、 北京---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申请人的依据是双方于2010年7月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书》而产生的纠纷,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人租赁的物资名称为架子管、扣件、碗扣、调节托、脚手板,均属于财产租赁。且根据北京---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供的发货单和回收单显示该租赁物用于鄂尔多斯大兴傲城国际.玲珑园住宅小区工程项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该纠纷的管辖法院应该是租赁物的使用地法院。
三、 鉴于北京---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双方约定并不明确属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前述规定,申请人该纠纷的管辖法院应是被告住所地法院。
因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之三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综上,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租赁物使用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予准许。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2 年5月11日
北京市盛都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10845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