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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 请 人:中---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过号院金源时代商务中心花2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电话:13911116715

被申请人: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新兴产业区利泽中二区域2---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执行董事

电话:6---  137------------

被申请人:北京------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东二路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电话:6---       138----------

执行请求:

1、请求执行上列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利息、律师费及代付的仲裁费用,总计人民币2,967,886.84元;

2、执行费由二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的建设工程款纠纷一案,经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庭审理,并于2009年8月7日作出了(2009)京仲裁字第0571号裁决书。裁决确认: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2494647.18;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280263.49元;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15000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42976.17元;上述款项总计人民币2,967,886.84元,二被申请人应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支付完毕。现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二被申请人无任何正当何理由,拒不履行仲裁裁决书。现特向贵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望贵院予以支持。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集团有限公司

200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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