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当事人如何申请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回避?

申请回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也就说,当事人有权依法选择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这一重要诉讼权利应当切实加以保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在知道审判人员有应回避的情形时即提出回避申请。申请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最好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如果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如果回避事由是在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期间内知道的,当事人可以据此提出上诉请求。如果回避事由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知道的,可以据此提出申请再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据此提出上诉或申请再审,应当说明理由,即说明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属于应当回避的哪种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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