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辩 状
答辩人:太原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答辩人: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合作征地纠纷一案,结合本案的事实与法律,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全面履行了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合作征地开发协议书》中约定的义务,答辩人没有义务保证征地的多少,没有违约,也没有侵权行为发生。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05年7月19日签订了《合作征地开发协议书》,合同签订后答辩人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并竟得了合同约定的土地,取得了土地的合法使用权,至于征地的数量不是答辩人所能决定的,是太原市国土局依法公开出让,是国家行为。答辩人无违约和侵权行为。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是合作征地的关系。被答辩人对竟买土地的现状、位置、面积等相关情况是明知并认可的。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是共同向太原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竟买土地。在合同签订时,被答辩人已知道土地的基本状况,包括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地面积,同时在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公开出让国有土地公告中也公开了诉争土地的基本状况。被答辩人在事先明知土地的现状、面积等状况下并未提出任何异议,而是继续与答辩人进行合作,参加土地的竟买,因此被答辩人对土地的面积、现状等基本状况是认可的。其主张的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与事实依据。至于其投资土地的开发价值、投资与开发不成比例的说法与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
三、被答辩人主张的“重大经济损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城市建设配套费用是依据开发建设土地的地段、地理位置进行征收的,属于城市规划法调整,与土地多少没有关系,与答辩人更无关系。根据关于颁发《山西省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的通知、《山西省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征收标准视城市类别和城市土地地段情况确定,分为三类:一类地段指城市中心地段,二类指城市中心区以外的地段,三类指城市边缘地段。每类地段有各自的征收标准。另,《太原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第五条规定:“配套费按建设工程项目建筑面积、结合工程所处城市地段类别征收。太原市在东山过境高速公路以西、西环高速公路以东、南环高速公路以北、北环高速公路以南属一类地段,配套费按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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